近日【光伏资讯】微信公众号(PV-info)了解到,4月17日,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。
文件表示,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,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%以上,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。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,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,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;
根据电网企业上报的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,对无法满足分布式光伏消纳的红色区域,及时通知备案机关暂停备案,待红色区域消纳能力提升,红色区域消除后恢复备案,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。
文件明确,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,严禁提前开工建设。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,一经发现,由电网企业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,取消备案。
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备案后应尽快建成并网,并网有效期限为一年。对于超出并网时间确认无法推进的项目,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并网,由电网公司配合所在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清理,及时释放接入空间。
山西省能源局关于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
2025年1月,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》(国能发新能规〔2025〕7号)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为更好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稳妥有序高质量发展,结合我省实际,我局牵头编制了我省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,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。请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良好建议,并于4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。